第二条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爸爸妈妈或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赡养协议;
公证处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共识;
当事人提交了本细节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该公证事情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公告当事人。
第七条赡养协议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家庭住址;
被赡养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含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手段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法、给付时间;
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手段;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案;
违约责任;
如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到场并在协议上签字。
第八条公证职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情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状况,对赡养人的建议和需要;
赡养人的工作、经济情况及赡养能力;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是什么原因和意思表示;
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违约责任;
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状况;
公证职员觉得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职员接待当事人,须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些权利,与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察外,还应着重审察下列内容:
赡养人需要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赡养协议条约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能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舍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公证职员觉得应当查明的其他状况。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约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原因公告当事人。
第十一条被赡养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一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节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办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协议公证,可参照本细节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节由司法部负责讲解。
第十四条本细节自一九九一年5月1日起实行。